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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上广之劳动合同期届满前是否需提前通知员工到期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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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劳动法》等法律法规并未明确规定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企业是否需提前通知员工到期终止,不再续签。实践中,许多用人单位对劳动合同到期前是否需要提前通知员工终止事宜亦存在疑问。那么,北上广三地对这一问题如何规定?司法实践又如何裁判呢?本文通过比较的角度,为各位读者做出解答。

一、北京——需要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30日提前通知员工到期终止

《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2021修改)》第四十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意向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经协商办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手续。”第四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四十条规定,终止劳动合同未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的,以劳动者上月日平均工资为标准,每延迟1日支付劳动者1日工资的赔偿金。”

司法实践中,北京地区法院亦按照前述规定,要求企业在劳动合同到期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终止事宜,否则便需支付员工赔偿金。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2024)京02民终6811号案中,人民法院认为,天津某公司通知王某终止劳动合同,存在延迟2日情形。根据《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2021修改)》第四十七条,王某有权要求北京某公司支付迟延通知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二、上海——劳动合同到期前,企业无提前告知员工到期终止的法定义务

上海地区对于“劳动合同到期前,企业是否应当提前通知员工到期终止”这一问题并无地方规定。司法实践中,上海地区法院亦对员工以企业未提前通知劳动合同到期终止,要求企业支付代通知金的诉讼请求持否定态度。在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审理的(2024)沪0120民初16321号案中,人民法院认为,“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须提前三十日通知劳动者,是指《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1]规定的情形。本案中双方劳动合同期满终止,不属于前述法律规定的情形。”最终,人民法院驳回张某以某某公司未提前三十天通知劳动合同到期终止为由,要求某某公司支付代通知金的诉讼请求。

三、广州——企业应当在劳动合同到期前通知员工到期终止,但延迟通知的,无需支付赔偿

《广州市劳动局印发<劳动合同变更、解除、终止、续订程序规范>的通知》三、劳动合同终止程序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或其他的法定约定终止条件出现,任何一方要求终止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向对方发出《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附件五);……。”但是,该通知及广州市其他地方规范性文件,并未规定企业未提前通知员工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的法律责任。

司法实践中,广州地区人民法院与上海地区人民法院对这一问题的审判态度保持一致。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2022)粤01民终16936、16937号案中,扈某某与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于2021年1月1日期满。2020年12月31日,某某公司向扈某某邮寄了《关于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的通知》,并电话通知扈某某劳动合同期满终止一事。因双方就终止事宜产生纠纷,扈某某提起劳动仲裁及诉讼,要求某公司支付未提前通知终止劳动合同代通知金。经审理,人民法院认为,扈某某与某公司属于劳动合同期满双方终止劳动关系的情形,扈某某要求某公司支付其未提前30天通知终止劳动合同的代通知金,于法无据。最终,人民法院未支持扈某某要求某公司支付未提前通知终止劳动合同代通知金的请求。



[1]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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