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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1]
2012年9月1日,擎天公司(甲方)与灿烂人力资源公司(乙方)订立《劳务派遣协议书》,约定:“灿烂人力资源公司按照擎天公司要求的数量和标准派遣劳务人员;擎天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向灿烂人力资源公司支付劳务费用,劳务费用的构成包括劳务人员的劳务报酬、由单位负担的劳务人员的社会保险费用。擎天公司按照每人每月100元标准支付给灿烂人力资源公司管理费用。”
2018年10月19日,擎天公司(甲方)与灿烂人力资源公司(乙方)订立了《解除协议》,约定:“一、自2018年10月31日起,解除双方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书》。二、乙方应为28名派遣员工结算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至2018年10月31日止。三、甲乙双方于2018年10月20日前共同确认需向上述派遣员工支付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2018年10月劳务费(含10月工资、保险费、管理费)、经济补偿金、奖励金。四、甲方按派遣员工每人100元的标准为乙方核算服务费。……八、除本协议约定内容外,甲、乙双方再无其他任何纠纷。”擎天公司依约向灿烂人力资源公司支付了上述协议约定的款项。
2022年7月,11名曾被派遣至擎天公司的员工向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投诉,要求灿烂人力资源公司补缴住房公积金。灿烂人力资源公司按照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求为前述人员补缴住房公积金共计156058元。补缴后,灿烂人力资源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擎天公司向其支付11名派遣人员住房公积金156058元。灿烂人力资源公司主张:擎天公司仅按每人每月100元的标准支付管理费,而补缴的住房公积金平均每人每月为120元,若由灿烂人力资源公司承担案涉公积金,必然导致双方权利义务失衡,显然不公平。
二、法院判决
一审及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为职工缴存公积金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作为用人单位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为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劳务派遣单位可以与用工单位约定被派遣劳动者的公积金负担问题。本案中,双方的劳务派遣协议是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02年修订)施行后签订、履行,作为专门从事劳务派遣业务的灿烂人力资源公司应当知晓为被派遣劳动者缴存住房公积金系法定义务,但其在与用工单位签订、履行劳务派遣协议过程中始终未就被派遣劳动者的住房公积金缴存问题与擎天公司协商明确,而且还在双方签订的《解除协议》中约定双方再无其他任何纠纷,故灿烂人力资源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虽然劳务派遣单位在与用工单位的合同关系中一般仅通过收取一定管理费用获得收益,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劳务派遣单位可以据此降低其在履行与被派遣劳动者劳动法律关系事项时的注意义务和责任标准。劳务派遣单位作为专营劳务派遣业务的职业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法律规定,切实履行法定义务,与用工单位进行全面、细致、专业的协商,充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最终,一审及二审法院均驳回灿烂人力资源公司起诉。
三、律师评析
两会期间,一条题为“建议废除劳务派遣制度”的新闻冲上热搜,引起网友热烈讨论。全国政协委员周世虹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劳务派遣行为已背离“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的实质,成为部分企业一种普遍的用工方式,损害了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他同时建议,废止劳务派遣制度,由用工单位与劳动者直接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将有利于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和个人发展,减少劳动纠纷。如企业确实有临时性用工需求,可通过劳务外包等渠道解决。
从制度设计初衷来看,劳务派遣能够有效满足用工单位在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上的灵活用工需求,帮助企业应对生产经营中的短期人力缺口,降低用工管理成本。同时也为劳动者提供了更多就业渠道,尤其为灵活就业群体搭建了就业桥梁,在促进就业、优化人力资源配置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然而,实践中部分用工单位突破“三性”岗位限制,将劳务派遣作为常规用工方式,甚至借劳务派遣形式转移用工责任,使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护。
为充分保障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防止权益保障真空。我国《劳动合同法》及《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对劳务派遣单位及用工单位的法定义务作出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同样秉持“劳务派遣制度需以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为前提”的裁判逻辑。回归本案,不论灿烂人力资源公司赚取多少管理费用,均不能降低或免除其作为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法定责任。此外,在劳务派遣模式下,当用工单位对劳动者造成损害时,劳务派遣单位需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基于此,我们倾向于认为,劳务派遣制度现存问题并非制度本身的缺陷,而在于实践中的执行失范与责任缺位。相较于直接废除劳务派遣制度,更具现实意义的做法是强化制度监管,整治劳务派遣乱象,严格落实“三性”岗位要求,明确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的责任划分,尤其要压实劳务派遣单位作为用人单位的主体责任,无论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约定的费用结算方式如何,其对劳动者的工资支付、社保公积金缴存、经济补偿等法定义务,均不得随意减轻或免除。唯有通过严格的司法裁判与行政监管,规范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行为,让劳务派遣制度回归“补充用工”的本质定位,才能既发挥其灵活用工的制度优势,又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实现用工单位、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的三方共赢。
[1] 改编自(2024)京民终295号民事判决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