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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实中,用人单位遗失员工档案的情况屡见不鲜。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档案丢失的受害者与单位之间的纠纷往往难以解决,导致双方矛盾不断激化。从现有案例来看,各地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处理标准存在明显差异:部分法院要求必须先经过劳动仲裁程序才予受理,部分法院则直接受理而无需仲裁前置,还有法院认为档案丢失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而一律驳回。面对这种司法实践不统一的现状,有必要深入探讨档案丢失人员如何寻求法律救济。下面,我们将结合具体案例对此展开简单探讨。
一、基本案情
老李1984年3月入职机械公司从事力工工作,后任机械公司下设民政商店负责人工作。1993年老李办理了停薪留职。2014年10月,老李去机械公司办理档案时,发现自己档案丢失,2016年9月8日,老李至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机械公司赔偿600,000元的档案丢失损失,仲裁委作出(2016)131号不予受理通知书,以老李的诉讼请求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范围而不予受理。老李收到不予受理通知书后,于2016年9月18日向当地法院提出民事诉讼,针对该案件法院作出(2016)辽0304民初23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认定老李和机械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机械公司将老李的人事档案丢失,为老李生活、工作造成影响,机械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因老李未达到退休年龄,其损失尚未发生,对老李的赔偿请求暂不予支持。2021年4月老李以超出了法定退休年龄而无法办理和领取退休金为由,又至当地法院提出诉讼,要求机械公司赔偿老李自2020年12月至2040年12月止,按照同岗同工龄职工退休金待遇每月3,500元共计20年标准向老李赔偿原告退休金损失共计890,000元,以及丧葬费损失50,000元,上述合计940,000元。
另查,老李属于停薪留职人员,按照老李企业的相关管理规定,停薪留职人员的养老保险费包含个人承担部分和企业承担部分。老李个人承担部分至今没有缴纳。老李庭审中陈述没有缴纳的原因为,在老李前往缴纳时,被机械公司告知账户有问题,让其等等。
当地法院走访了当地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了解到由于无法补办人事档案,因此老李无法享受退休待遇。[1]
二、法院判决
法院部分支持了老李的诉讼请求,判决机械公司支付老李退休金等损失697,580元。
三、律师评析
人事档案是记录个人主要经历、政治面貌等重要信息的文件,具有凭证、依据和参考作用,在评定职级职称、计算工龄、办理养老保险及开具各类证明时至关重要。虽然档案内容涉及个人,但根据《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2],人事档案属于国家档案的一部分,由用人单位管理,个人并不享有所有权。因此,档案管理受公法规制,而非私法自治范畴,但这并不意味着档案丢失问题仅属于行政管理范畴,而可能涉及民事或劳动争议。
现实中,档案丢失会严重影响劳动者的权益,例如:无法办理《就业证》或失业登记,导致无法享受社保待遇;无法进行社会保险登记,影响养老、医疗等基本保障;甚至可能因缺失档案而无法提供必要的组织关系、婚姻证明或出国政审材料,对个人生活和工作造成长期困扰。这不仅损害劳动者的生存权和发展权,还可能带来经济和精神损失。用人单位作为档案保管方,若未尽妥善保管义务,无论从违约还是侵权角度,都应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法院应将其作为普通民事案件受理。
然而,实践中档案丢失常伴随工资、社保等劳动争议,可能与劳动争议竞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3],因档案转移或社保关系引发的争议需先经劳动仲裁,法院方可受理。本案中,老李丢失档案后经劳动仲裁后诉至法院,法院认为属劳动争议案件中的经济补偿纠纷。主要是由于就争议的主体看,一方是劳动者而另一方是用人单位,他们之间的地位并不平等,不能用一般的民事保管关系处理。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劳动者所在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将职工档案转交新的工作单位或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组织人事部门,这是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后必须履行的义务,应视为劳动合同的重要内容之一,这与《劳动法》的立法宗旨是一致的,同时也符合《劳动法》适用范围的规定。况且在劳动争议类案件中档案丢失后,对劳动者造成的侵害,也主要是涉及劳动权利方面的侵害,如就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的缴纳等。故将其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受理,是值得肯定的。
[1] 参见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2021)辽0304民初2103号民事判决书。
[2] 《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第二条规定,“企业职工档案是企业劳动、组织、人事等部门在招用、调配、培养、考核、奖惩、选拔和任用等工作中形成的有关职工个人经历、政治思想、业务技术水平、工作表现以及工作变动等情况的文件材料,是历史地、全面地考察职工的依据,是国家档案的组成部分。”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四)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其收取的劳动合同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发生的纠纷,或者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发生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