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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性岗位劳动者能否享有解除劳动合同补偿或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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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1]

灿烂服务中心(化名)系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孟勇(化名)系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四级。孟勇于2020年7月1日入职灿烂服务中心,从事社区公共设施维护岗位(政府公益性岗位)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孟勇工作内容为清扫大街,进行垃圾分类。

2023年3月27日,灿烂服务中心安排孟勇自2023年4月1日起调整到机动组工作,孟勇以机动组的工作需要登高爬梯,而自己腿部有残疾不能胜任为由,要求留在原岗位工作,不同意调岗安排。2023年4月11日、4月14日、4月18日,灿烂服务中心三次向孟勇发出《员工返岗通知书》,通知孟勇的岗位调整为机动组岗位,调岗自2023年4月1日起执行,调岗后薪酬待遇不低于原岗位,要求孟勇在接到通知后到新岗位工作,否则按照旷工处理,无故旷工三日及以上将予以辞退。孟勇接到通知后,仍拒绝到机动组工作。2023年4月28日,灿烂服务中心向孟勇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孟勇多次旷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于2023年4月28日解除与孟勇的劳动合同。

孟勇遂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灿烂服务中心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加班工资及2023年4月工资。仲裁委员会审理后,裁决灿烂服务中心支付孟勇加班工资960元,驳回孟勇其他请求。孟勇不服,诉至人民法院。

二、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灿烂服务中心提交的考勤记录,孟勇在2022年中秋、国庆期间存在法定节假日加班3天,灿烂服务中心应当依法支付孟勇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在孟勇身有残疾、明确表示干不了机动组工作且不同意调岗的情况下,灿烂服务中心强行单方调岗,缺乏合理性。因此,灿烂服务中心认定孟勇2023年4月1日至3日、12日至28日旷工不当,孟勇在此期间未工作,是灿烂服务中心的原因所致,灿烂服务中心应当依法支付孟勇工资。灿烂服务中心已支付孟勇2023年4月工资600元,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差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性岗位,其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灿烂服务中心为公益性就业组织,孟勇的岗位为公益性岗位,其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不符合上述规定,不应获得支持。最终,一审法院判决灿烂服务中心支付孟勇加班工资960元、2023年4月工资差额1427元,驳回孟勇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

一审判决作出后,孟勇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三、律师评析

公益性岗位是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设立的特殊就业保障岗位,兼具社会福利性和公共服务性,政府为该类岗位提供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其用工目的、资金来源均与普通劳动关系存在本质区别。因此,《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专门作出例外规定,明确公益性岗位的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中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基于前述规定,公益性岗位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时不能享有经济补偿金。

然而,现行法律并未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公益性岗位劳动者劳动合同的,是否需要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司法实践中,对此问题也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2],违法解除经济赔偿金具有明显的惩罚性,旨在对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予以惩罚,避免用人单位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对劳动者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仅规定违法解除经济赔偿金的计算以经济补偿金的二倍为标准,该条规定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均未排除公益性岗位劳动者获得经济赔偿金的权利。因此,当用人单位存在违法解除行为时,不论劳动者是否为公益性岗位,其均可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违法解除经济赔偿金。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3],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本质上是对用人单位未付经济补偿金的惩罚性措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已明确规定公益性岗位不适用经济补偿金规定,那么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经济赔偿金的主张也不能得到支持。基于以上,不难看出,目前对于公益性岗位劳动者能否获得违法解除经济赔偿金,司法实践并未给出统一答案。

需要说明的是,不论是否需支付公益性岗位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或赔偿,当用人单位存在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时,劳动者均可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规定主张劳动报酬、休息休假等基础劳动权益,并要求用人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基于以上,我们建议用人单位把握合理用工边界,依法规范用工管理,兼顾公益性岗位的特殊性与劳动者的基础劳动权益,避免因不当用工行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 改编自(2024)京03民终2193号判决书。

[2] 见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结的(2020)京03民终3811号案和(2020)京03民终12565号案。

[3] 见本案及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的(2019)鄂01民终2670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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