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小张通过线上注册成为某平台网约车司机,按照平台要求在出车时间着规定服装、于车内放置固定物料,并且使用平台提供的工作电话。但是,平台却拒绝为小张缴纳社保,认为小张并非平台招募的劳动者。这时小张便犯了难,向律师咨询道“我和平台之间,属于劳动关系吗?”
实际上,与小张存在相似情况的人还有很多。共享经济高速发展的背景下,劳动者就业结构和方式也正悄然发生变化……据第九次全国职工队伍状况调查结果,全国职工总数4.02亿人左右,新就业形态劳动者8400万人,占职工总数的21%。[1]家政保洁、网约车司机、外卖小哥和快递员等均属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那么,新就业形态下用工平台与劳动者间劳动关系应如何认定呢?我们通过一则典型案例进行分析。
一、基本案情[2]
王某通过下载“蜂鸟团队”APP 注册为骑手后,进入A公司从事“饿了么”外卖配送服务。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仅约定王某薪资方案为“无底薪、按月有效完成单结算”。因A公司与王某因提成问题产生争议,该公司便停止王某工作。随后,王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A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加班费、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以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仲裁委部分支持王某主张后,双方均向法院提起诉讼。
两案合并审理后,一审法院判决A公司向王某支付劳动报酬差额,未支持王某其他诉求。
二、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王某通过下载“蜂鸟团队”APP 注册为骑手,接受平台提供的外卖配送订单撮合服务,自行决定是否接受承接平台发布的配送撮合订单、自行决定何时接单、接单数量,该选择权主要在于王某。同时,王某的薪资方案为无底薪,提成完全是按照其接单的数量计算,具有计件及多劳多得的性质。由此可见,A公司对王某不具有强制性管理权限,王某对A公司没有人身上的隶属性,双方之间不符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的条件,因此,A公司与王某不存在劳动关系。
三、律师评析
与传统就业模式有所不同,新就业形态呈现用工方式灵活、工作时间零碎、法律关系多样的特点。本案中,王某自行注册成为APP骑手,在进行配送时能够自由决定接单数量和时间,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和选择权。此外,王某与A公司也并未形成管理与被管理的人身隶属关系,故被认定不构成劳动关系。但是,如出现本文开篇所提小张的情况,即劳动者接受用工平台制度的约束管理,双方形成较强的依附关系,则可能被认定为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的认定需要结合多个因素进行综合评价,在判断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与用工平台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时,应综合考虑有无经济从属性、人身从属性和组织从属性。即:(1)平台收入是否为劳动者的主要收入,劳动者能否对自己提供服务设定对价;(2)劳动者是否接受用工平台管理、考勤,按照平台指令完成工作任务,遵守平台制定的劳动纪律;(3)劳动者是否属于平台管理中的一员,从事平台经营业务。如同时具备以上要素,则无论是否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均属于劳动关系。反之,如工作任务、工作时间及计发劳动报酬均带有较大随意性与不确定性,用工平台对工作成果也无明确要求,则难以被认定为劳动关系。
注释:
[1] 参见中工网:《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享受带薪年休假的困境与期待》,https://www.workercn.cn/papers/grrb/2023/09/25/7/news-2.html,最后访问日期:2023年12月11日。
[2] 参见(2021)鄂01民终17076号民事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