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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能否逃离《劳动合同法》二十五条的“五指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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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起一份合同,什么样的内容一定要看?相信“违约金”不能缺席。那么问题来了,在一份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可以就任何事项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吗?《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给出的答案是否定的,而且非常明确地限定了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的范围:只有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或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用人单位才能要求劳动者承担约定的违约金。

如果使用一个恰当的比喻,《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就像《西游记》里如来佛祖的“五指山”。很多用人单位尝试突破这一限制,试图在《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服务期约定和第二十三条竞业限制的约定之外,想要逃离“五指山”,在更多情形下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责任,他们的努力能否成功?用人单位能否就在违反服务期约定和违反竞业限制约定两类情形之外,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用人单位经常就解决劳动者户口迁入、技能培训以及直接约定违反劳动合同任一条款等情形,均要求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一旦发生纠纷诉至法院,法院在对待上述类型案件时,审查的角度还是非常严格的,倾向适用《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认定要求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的条款无效。

但是,在特定案件中,比如在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科技公司)与张某劳动争议案件中,法院并没有直接认定相关违约金条款无效。在某科技公司与张某劳动争议案件中,某科技公司替张某办理北京户口,双方签订《办理北京户口申请书》,在其中约定张某以向某科技公司承担30万元债务的条件,申请为其办理北京户口;张某以向某科技公司做出贡献作为偿债,五年偿债期内离职需支付相应期限的偿债额。法院认为,某科技公司为张某办理了北京户口,双方在《办理北京户口申请书》中约定了五年偿债期和30万元偿债额,实质是因办理户口而约定的服务期和违约金。法院没有直接适用《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认定要求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的条款无效,反而讨论了双方是否就免除违约金达成一致的问题,并最终认为不能认定某科技公司已同意免除户口违约金。

最后,法院认为张某提前离职有悖诚实信用原则,应当向某科技公司赔偿损失。法院最终结合双方《劳动合同》和《办理北京户口申请书》的约定和履行情况、张某的离职原因和时间、某科技公司投入的时间、人力和资源成本等因素,酌定张某赔偿某科技公司损失8万元。

张某不服,提起上诉。法院认为,张某严重违反诚实信用。鉴于张某的辞职已致使双方之间劳动合同解除,某科技公司无法要求张某继续履行提供长期服务的承诺,而某科技公司提供给张某的进京户口的特定待遇已附着于张某本人享用,已使用的落户指标亦排除了某科技公司提供相应待遇以招用其他高素质人才的机会,某科技公司丧失了相应利益。故因张某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对某科技公司造成的损失,张某应予赔偿。最终,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以上案件中用人单位的相关违约金条款没有被法院直接适用《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认定无效,可以看成是用人单位成功逃离了“五指山”。而且,用人单位逃离《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五指山”限制的尝试也许不会终止,司法的实践也在不断发展。相关方可以把这一个故事记在心头,追踪它的发展,调整自己的行为,“五指山”的故事也许还未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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