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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的有限责任,永远“有限”么?(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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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人格独立、股东承担有限责任,是现代市场经济蓬勃发展的基石、是现代公司法的价值取向、是现代国家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的重要手段。若任何情况下公司在日常经营中产生纠纷,都能被随意追及股东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势必造成公司日常经营缩手缩脚、畏头畏尾、人人自危,整个公司制度也自然就失去了其存在的意义。

但凡事有利有弊,对于精通公司架构设计和法律风险规避的公司来讲,公司人格独立、股东承担有限责任这一机制,则摇身一变成为“甩锅利器”。通过公司股权和人员结构调整,将各子公司、关联公司产生的债权债务风险隔离在母公司和核心公司之外,导致大量不良债和坏账的产生,成为广大债权人维权路上的一座大山、一块心病。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作为一种例外情形,通过否认公司的独立人格,突破股东责任的有限性,要求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在民事、商事、知产、劳动等各领域,只要引起纠纷需要公司承担责任,为落实债务的承担,都可能涉及否认公司人格,追诉股东责任的问题。为此,普然律师整理了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基本原则,以供参考。

1.应当审慎适用。公司人格独立、股东承担有限责任是基本原则,而公司法人格否认原则是一种例外适用原则。因此,在否认公司独立人格时,应当采取谨慎的态度,只有具有明确的人格混同事实,并且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无法通过其他途径救济时,才能否认公司独立人格,让股东承担相应责任。

2.关于判决的效力范围。人格否认只对特定个案中公司的独立人格予以否认,而不是对该公司全面、彻底、永久地否认。也就是说,否认公司人格的判决效力不涉及该公司的其他法律关系,只是“一时一事”地否认公司人格,不影响该公司作为一个公司独立实体合法地继续存在。

法律对于公司股东是否承担责任的规定,既要顾及债权人的利益保障,也要兼顾公司这种市场主体对于经济发展的创造力,故而应当在法律特定条件下才能让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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